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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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个人信息
截止到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查询到的个人信息是省直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如下:
1、省直社会保险个人信息
(1)网上搜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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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1)网上搜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进入;
(2)点击首页上方的“服务大厅”;
(3)点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4)证书编号、证件号码、姓名任意输入两个,点击“查询”即可。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入口:http://jnhrss.jinan.gov.cn/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入口:
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 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
第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向机构所在地区县依法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1)
第七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
(二)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营业执照;
(六)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事指南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续或终止经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换发或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遗失的需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遗失,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公示或引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由历下、历城、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未经依法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服务项目;
(四)收费标准;
(五)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单位资质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招聘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举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或者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服务信息档案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审管互动机制,自相关行政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给对方,实现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信息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条 对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主动提出换证申请,由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换发新版许可证,无须重新审批,并为其做好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具体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理大厅的网址是什么?
1、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
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11月至次年4月),14:00-17:30 (5月至10月)。
3、咨询电话:0535-12333,电子信箱:ytrsxxgk@163.com。
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要栏目:
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服务、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卡、政务资讯、政务公开、网上办事、交流互动以及党建工作栏目。
扩展资料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地址:烟台市府后路2号。
2、主要职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就业促进科、调配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公务员管理科、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劳动关系科;
工资福利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监察与调解仲裁管理办公室、外国专家处、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考资料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怎么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社会保障卡的余额
百度搜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服务厅,在办事进度栏输入办事编号和证件号码,然后回车或者单击查询即可。
其他查询方法:
1、窗口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到当地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
2、本站查询:点击底部您所在的参保城市进行查询;
3、电话查询:拨打山东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全省17市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拨打这一电话了解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查询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详细信息,还可以获知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直属单位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中心
主要负责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处理省内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办理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负责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组织交流毕业生供求信息,培训毕业生分配和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开展咨询服务和调查研究工作。3、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承担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管理、发放、预决算和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工作。
山东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吸引留学人员政策规定,承办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来鲁服务工作;办理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就业的服务指导工作;承办山东省留学人员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承办公费和自费留学的事务性工作;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负责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职称工作专项考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试。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人才服务,配置人才资源;指导山东人才市场举办人才招聘工作,办理人才聘用合同签证,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审核人才招聘广告;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负责人才供求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利用工作,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向社会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开展人才素质测评,组织与人才流动、就业有关的技能培训;依照授权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提供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年度考核、人员调配等社会化人事服务工作。
山东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中转接待;负责省直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其他人员培训及后勤保障工作。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的核定;负责经办省直、中央驻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山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
承担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关具体工作。
山东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承担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理论研究工作。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具体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依据国家职业分类体系、技术等级标准和考评条件,建立试题库;推动技能竞赛活动等。
山东省职业介绍中心
收集、发布我省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城乡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介绍用工单位和为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提供中介服务;为来我省务工的外省、外国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为居民家庭介绍各类服务人员;开展就业指导、政策咨询;为省内职工流动牵线搭桥,代存档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网站的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承担厅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按管理权限负责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社保基金征缴、管理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