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会泄露举报人吗?

会的,之前我们学校有人向教育局举报我们学校,结果被我们学校老师知道了。

举报学校教育局网会透露信息吗?

学生有隐私权,教育局不允许随便透露举报者的电话。按照党纪政纪,泄露举报信息的行为,事实上都是一种非常严重和恶劣的违纪行为,并不是仅凭几句简单的“通报批评、深刻检查”就能轻松了事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教育局举报电话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对现有20余个不同业务领域的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进行了整合归并。自2012年9月3日起,教育部启用24小时统一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10-66092315、66093315;同时启用统一监督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经济网-学生举报学校遭约谈 信息泄露再变冷面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开通统一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学生举报学校教育局会暴露学生吗?

不会。

举报条件:

1、违规补课。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实验中学高二学生刘文展在网上发帖称,他多次向当地教育局举报学校违规补课,被学校劝退。今年秋季开学前,班主任给他母亲发来一条微信:“接到学校通知下学期不接受刘文展的报名,请换一个学校”。

2、体罚学生。

湖北潜江市周矶中学一学生通过微博举报班主任,称其经常体罚学生,学生求诉无门,多敢怒不敢言。潜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教育局对此事高度重视,目前已派出工作人员介入调查。

3、乱收费

9月1日开学,本市中小学继续实行“一费制”收费,市教委首次公布了乱收费举报电话,表示将对违反“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学校与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首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

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干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干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应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打电话到教育局投诉,他们会不会给投诉人保密?

打电话到教育局投诉,他们会不会给投诉人保密?

可能每个地方的教育局对待投诉事件的处理方式都不一样吧。我觉得至少在我们这儿,我要是给教育局打投诉电话,投诉我们学校的老师,他们是不会给你保密的。

首先,教育局和学校是联在一起的,教育局是学校的上级单位,自己所属单位出现了问题,作为上级部门不能不给兜着。所以,我们当地比较有经验的,举报学校老师的家长,都不会选择直接给当地教育局打举报电话,而是直接往更高一级部门举报反馈。

给教育局打电话举报老师,老师属于是教育系统的人,他总能托关系找到举报者到底是谁,所以我们当地的家长如果想要举报老师,一般是不会直接给教育局打举报电话的。

其实,我们当地教育部门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工作做得还是比较到位的,我们隔一段时间都会由教育局出面,直接电话联系学生家长,对学生在学校的情况,以及家长对学校和老师进行满意度调查。

当然,由于教育局和学校是联在一起的,所以这个满意度调查的结果,还是有水分的。这就好比是我们小时候上学,为了迎接上级检查,走形式做表面工作一样。所以,这种满意度调查,基本上不是太傻的家长,都不会直接说老师的不好。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大部分家长,即便是对自己孩子的老师存在不满,断然不会直接给教育局打电话进行投诉。虽然教育局的工作人员称自己一定会为举报者保密,但是背不住还是会被有关系的老师,打探到举报自己的家长到底是谁。

而家长忌惮这个的最主要原因,是自己的孩子还在这个学校读书。

教育局会泄露举报人吗

教育局不会泄露举报人。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属于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