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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任何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在我们伟大的祖国960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除汉族外,其他55个民族由于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中华民族是定居在中国土地上所有民族的总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我国重要国情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逐渐形成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存在,而且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处理民族关系,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上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民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历届全国人大都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从第三届人大开始,已确认的少数民族都有了全国人大代表,而且少数民族代表总数的比例都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
民族团结原则。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我国形成了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