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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稿的格式一般分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几部分。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辩论稿是要以理服人的,因此,观点要正确,材料要典型,而材料与观点之间的论述关系要严密,这样才能把道理讲透彻,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辩论不仅是要宣传自己的见解,还要驳倒对方的观点,既要辨别,又要论述,因此,不能只顾自己说自己的,还要听别人是怎么说的,别人哪个看法不对,哪个材料错了,哪个地方论述有漏洞,这些都要抓住,在自己的辩论稿中加以揭露和批驳,这样,辩论稿便有论辩性了。论辩性是辩论稿的力量的表现。
辩论稿具体格式如下:
1、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或标明中心事件,或标明中心的论题,最好让人看到标题就能了解辩论的内容。
2、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开头应接触辩论题目,提出辩论稿的主要内容,使听众了解你要讲的东西,当然也应使开头有点技巧,使听众有兴趣听下去。主体是辩论稿的重点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听众点头赞同。结尾可归纳自己的见解,使听众有个完整的印象。结尾要有力,能给人启示和回味。
3、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范文如下:
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