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系两个相邻小区共建一个业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业委会、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本会由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政府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会由业主代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组成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临时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有候选人必须公开自己的简历和对业主的服务承诺。以便于业主投票选择。当选人承诺应挂于各楼栋业主群公告栏,便于业主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得票最高者为主任,另一小区得票最高者为副主任。委员每个小区产生3人。主任,副主任每年实行对应轮岗。确保维护两个小区业主共同权益。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本会文件资料保存、记录、通知发布等事项。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第六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委会工作。监委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选举得票最高者为主任,另一小区得票最高者为副主任。主任,副主任每年亦实行对应轮岗。业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应分设于不同小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第七条,业委会在每栋楼聘请栋长,负责该栋楼业主意见收集、信息传递等工作。
第八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按合同执行情况。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监委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监委会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督促物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管理好业主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政府和监委会的监督、指导。
(七)安排业委会成员每天在小区佩戴标志值班,值班委员确保每天24小时电话畅通。遇有突发情况,业委会成员必须1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事后应及时将事情原由、处理结果用文字发至业委会工作群,由监督委会审议处理意见确定未侵犯业主权益后,再由栋长发至各栋业主群,告知业主。
(八),每月5号前向监委会文字通报上月委员会收支情况,提出下月大项开支计划报监委会审议。
第十条监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审议业委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监督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协助业委会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按合同执行情况。
(五)审议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审议、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八)、审议业委会涉及业主权益问题处理意见。
(九)、审议业委会每月收支合理情况。
(十)、评议业委会成员每月工作情况。
(十一)、组织评定业委会、监委会成员和栋长每月工作报酬。
(十二)、负责对不称职业委会、监委会成员和栋长进行罢免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监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审议业委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监督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四)协助业委会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按合同执行情况。
(六)审议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七)审议、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八)、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九)、审议业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十)、审议业委会每月收支合理情况。
(十一)、评议业委会成员每月工作情况。
(十二)、组织评定业委会、监委会成员和栋长每月工作报酬。
(十三)、负责对不称职业委会、监委会成员和栋长进行罢免的组织工作。
(十四)安排监委会成员每天24小时电话值班,值班委员确保每天24小时电话畅通。遇有重大突发情况,监委会成员必须1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协助处理。事后应及时将事情原由、处理结果用文字发至业委会工作群,由业委会、监督委会共同审议处理意确定未侵犯业主权益后,再由栋长发至各栋业主群,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栋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完成业委会、监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担任本楼栋业主群群主,督促本楼栋业主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业主公约,收集本楼栋业主对物业、业委会、监委会的意见、建议,向本楼栋业主及时转发业委会、监委会,物业通知事项。
(三)、协助处理本楼栋业主维权事项。
(四)、组织本楼栋业主评议物业、业委会、监委会为业主服务情况。
(五)、组织本楼栋业主评议物业、业委会、监委会为业主服务情况。
第三章 机构成员工作评定及待遇
第十三条 业委会、监委会成员、栋长工作津贴。
业委会、监委会成员、栋长为全体业主服务应该给予必要的工作津贴。根据责任、工作量大小其津贴分为0、100、200、300、500、700、900元七个档次。
1、栋长每月津贴0—200元。按本楼栋业主初评、业委会、监委会审定计发上月津贴。
2、业委会、监委会委员每月津贴0—500元。按全体业主初评、业委会、监委会审定计发上季度津贴。每少参加一次会议扣发50元。
3、业委会、监委会副主任每月津贴0—700元。按全体业主初评、业委会、监委会审定计发上半年津贴。每少参加一次会议扣发50元。
4、业委会、监委会主任每月津贴0—900元。按全体业主初评、业委会、监委会审定计发上年津贴。每少参加一次会议扣发100元。
5、业委会、监委会成员、栋长全年津贴总量不能超过全年业主收益总量的20%。
第十三条 业委会、监委会成员、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处理原则。
1、栋长连续一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由监委会核查属实后解聘。
2、业委会、监委会成员连续两个月不能履行职责,超出四次拒绝值班、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离职。凡自动离职前期津贴为0。
3、业委会、监委会副主任连续两个月不能履行职责,超出三次拒绝值班、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离职。凡自动离职前期津贴为0。
4、业委会、监委会主任连续两个月不能履行职责,超出两次拒绝值班、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离职。凡自动离职前期津贴为0。
5、业委会、监委会成员凡有不维护业主权益、乱用职权、贪占业主权益的,未兑现对业主的承诺,由监委会向全体业主公布查实情况,业委会组织业主大会投票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