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妹妹因为酒后闹事闯出大祸,最终被判为无期徒刑。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如果满足条件,最低可以减刑到多少年才可以出来呢?为什么有些无期徒刑的罪犯达到了保底减刑年限后,还可以提前出来呢?通过本篇文章的介绍,让我们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无期徒刑并不是意味着一定是坐一辈子牢,满足条件后,是可以减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也就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处无期徒刑的,即便满足所有减刑条件,服刑时间也不能少于十三年。除了第5条需要天时地利,其它条件都是有可能实现的。但有的条件却比较难界定,比如第3条,如果罪犯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属于重大技术革新的,就符合条件。
但我身边就有这样的案例,比如我朋友曾经是某些专利的发明者,但发明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并不是他自己的名字,而是另有其人。因为发明这东西,说白了就是一组信息,信息是可以交流和传递的。至于他在什么条件下把信息传递了,要信息的人源自何种目的,我并不知晓,或许是有专利的人对于申请某个一线城市的户口可以加分吧。
既然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那为什么有可能随时出来呢?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叫“保外就医”的名词,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说通俗点,条件满足的话,就可以监外执行了,也就是在监狱外的时间也算作是服刑时间了。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据我所知因无期徒刑的罪犯后期满足保外就医条件的案例有不少,但具体满足了怎样的条件最终服刑时间基本上都是监外执行的我就不细说了。
重点是符合有些情形的罪犯是不准保外就医的,其中有一条提及了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就不准保外就医,但这一条也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虽罪行严重,如若得到受害者或家属原谅并赔偿和解后,也就化解了;而民愤这一点,没有大数据调查支撑,多少人愤怒算民愤?怎样的愤怒算民愤,在网络里喷几句就是民愤了?这一点裁决者也需要一些主观意识,无法做到绝对的客观。况且对于局外人来说,过个几年也就都淡忘了,这个民愤是基于哪个时间节点呢?
我所指的“随时”不是绝对的随时,而是相对13年的服刑来说的。因为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通过减刑转为有期徒刑后才是保外就医的前提条件,同时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我所指的“出来”,并不是刑满释放,而是监外执行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