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先生是北京某小区的业主,他住在楼房的第一层,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他拒绝缴纳电梯费,而其他的业费即如数的缴纳。2017年7月,刘先生所在小及物同将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缴的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以及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电梯费,共计7300余元,以及逾期带纳金500元,并承组诉讼费。
物业公司要求交费的理由是,刘先生入住时,与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78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电梯费的收费标准为0.8元/建筑平方米/月,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3%。刘先生认为,作为一层业主,进出家门根本不用坐电梯,自己不是电梯的受益人,没有必要缴纳电梯费。当初自己确实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每年要交包含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但当时如果不签订合同就拿不到钥匙,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霸王条款,所以合同本身不具有合理性。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对这起纠纷作出了如下判决:刘先生支付6800余元电梯费。驳回了物业公司500元滞纳金的请求。
首层住户也要交电梯费,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并不是物业公司不讲理、乱收费。
第一,电梯费应全体产权人分摊。
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入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辨。自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所以,首层住户也应该分摊电梯费。
第二,首层住户不交电梯费,会引起连锁反应。
如果首层住户以不能乘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则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二层住户就会以不需要电梯服务为由(自己爬修梯),拒绝缴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三层、四层甚至高层的住户都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缴纳电梯费,其结果是大家都拒绝缴纳电梯费,电梯服务因而停止。这样最终损害的将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由此可见,首层住户缴纳电梯费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也不排除首层不交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销售前,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明确规定并经全体购房人认可,或者楼内全体产权人会议明确决定首层住户不用交电梯运行维护费。
在上述案例中,刘先生并不属于这种特殊情况,所以应该缴纳电梯费。
处理技巧
(1)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遇到这种纠纷,应该给业主讲清楚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道理,尽量和业主协商解决问题。
比如,可以讲述相应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